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办事服务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办事服务指南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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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编号)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42004) |
业务类型 |
行政许可(前审后批)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43-8198821 |
投诉电话 |
0543-8198821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否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滨州市气象局 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1、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具体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
2、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有(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无
3、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4、申报材料
见附件1
5、样表及填表模板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原件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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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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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原件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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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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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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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6、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