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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作者: 来源:滨州市气象局 时间:2024-02-06

一、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实施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并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等标准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五、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后审批机构委托技术服务;

(4)审批机构审查;

(5)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不予验收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