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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作者: 来源:滨州市气象局 时间:2024-02-06

一、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实施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标准的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五、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后审批机构委托技术服务;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