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升放气球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管范围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二、升放气球资质单位
升放气球须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升放,严禁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未经审批升放气球。
《升放气球资质证》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升放气球活动等情况。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
三、责任和监管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把关,按照许可要求升放。
对违反升放气球管理“七个严禁”(即: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气象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单位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0543-8198821。
滨州市气象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