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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气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系统业务运行的公告

作者: 来源:滨州市气象局 时间:2023-08-17

为落实《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服务办法》)、《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要求,加强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组织对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备案系统达到了业务运行条件,已于8月1日正式投入业务运行。8月1日起,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可登录中国气象局网站https://www.cma.gov.cn“政务服务”栏目下“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进行网上备案。

依据《服务办法》第十三条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已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信息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原备案的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为广泛征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鼓励在本行政区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主动备案、申报信用信息。

依据《服务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应报请省气象局撤销其备案公示,并将相关内容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在本行政区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但未备案的企业,应依法开展检查,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