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省局首页 > 滨州市气象局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2-01

关于做好2024雷电防护装置

安全检测工作的公告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动《滨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发〔2022〕32号)山东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气法函〔2023〕30号的落实落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单位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当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开展。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可通过山东省气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检测单位资质和人员情况以登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查询。

三、责任与监管

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过程和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不合格情形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检测单位要及时向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

监督电话:0543-8198821

滨州市气象局

20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