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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济宁市气象局 时间:2024-01-30

为进一步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山东省升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 等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根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每次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即升放气球单位)按照规定经升放气球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升放,严禁未经审批许可或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擅自升放气球。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通过“中国气象局政务服务一体化办公平台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许可决定后继续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最终许可,不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经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审批许可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的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升放气球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升放,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气球的球体及附属物上应设置许可机构颁发的识别标志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飞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未经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或未安排专人值守的以及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的单位、个人以及利用气球开展活动的主办方予以行政处罚(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委托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的主办方分别可处1-3万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或未按批准要求升放气球,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升放气球和利用气球开展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许可办理地址:济宁市气象局办公楼418室

许可电话:0537-2231838

监督电话:0537-2236916


附件:山东省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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