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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气象局气象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来源:济宁市气象局 时间:2022-05-02

(2022年5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济宁市气象局气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气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气象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气象信息统计和气象调查信息;

    ●气象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气象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气象执法和督查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气象信息。

    (二)气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

    我局气象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定。

    (三)气象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气象信息,我局将自该气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气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气象信息公开方式

    采用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我局主要通过济宁市气象局网站公开气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济宁市气象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sd.cma.gov.cn/gslb/jnqxj/。

(五)气象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7-2236067;

    传真号码:0537-2236067;

    电子邮箱:jnsqxj@126.com;

    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兴路与科苑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邮 编:273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气象信息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

    (一)济宁市气象局依申请公开气象信息受理机构(向我局申请,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7-2236067;

    传真号码:0537-2236067;

    电子邮箱:jnsqxj@126.com;

    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兴路与科苑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邮 编:273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气象信息,应当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人可下载《济宁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电子版本,正确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局受理机构。  

    (四)申请的处理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申请人向我局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由各事业单位办理,具体方法和要求参照我局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济宁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