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省局首页 > 青岛市气象局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青岛市气象局关于规范气象预报信息传播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26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为规范气象预报信息传播,更好地满足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需要,现就我市规范传播气象预报信息事宜通知如下:

一、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二、传播气象预报的单位,开展对传播情况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主要内容


    (1)获取的气象预报信息,是否为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


    (2)传播气象预报是否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

3)是否存在传播虚假、过时气象预报的情况。

4)是否存在传播其它单位非法向社会发布的气象预报情况等。

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为发布气象预报的单位,提供获取气象预报信息的渠道和方式,如:“青岛气象”新浪微博、微信、今日头条账号,青岛电视台(六个频道早、中、晚全覆盖)、广播(FM107.6频道工作日的7:30和17:00),还可拨打12121天气预报语音答询电话等,也可与当地气象部门进行联系。

四、对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传播虚假或过时气象预报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的,以及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和后果的,将被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青岛市气象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