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子项名称: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四、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五、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雷电防护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管理。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防护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六、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七、申报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网上填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技术资料(扫描件);雷电防护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告知承诺)。
申报材料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办理程序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 申请人登录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网址为https://zwfw.cma.gov.cn/index,提报材料并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并在网站上提交。
2.气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气象局发放《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审批联系电话:8511030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