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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防雷安全公告

作者: 来源:烟台市气象局 时间:2021-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好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确保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