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省局首页 > 淄博市气象局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淄博市气象局关于《淄博市气象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公示

作者: 来源:淄博市气象局 时间:2020-08-13

淄博市气象局关于《淄博市气象系统减轻行

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梳理“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司〔2020〕33号)要求,现将《淄博市气象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示。

附件:淄博市气象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淄博市气象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法律依据

条款内容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处罚结果(减轻)

1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在限期内改正

不予行政处罚

2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限期内改正

不予行政处罚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5.《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4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5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

3.在限期内改正;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6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