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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2293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 发布日期:2021-01-04
  • 发文字号:

山东省气象局关于规范省外防雷检测机构在鲁开展业务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从事雷电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现就报告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填写《省外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鲁开展业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四)在鲁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办公地址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五)在鲁从事防雷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卡号和身份证、职称证书、防雷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六)防雷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

上述资料,原件为现场核验使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办理窗口留存。网上提交材料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

二、报告地址

山东省气象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12号减灾楼314室,联系电话:0531-85958433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三、其他事项

完成报告的省外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按技术规范从事防雷检测业务,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上传检测项目信息,接受从业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全国防雷减灾平台山东检测机构技术服务QQ群:722830793

完成报告的机构纳入山东省防雷检测资质服务单位名录进行公示,同时纳入山东省防雷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

报告有效期一年。已完成报告的机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变更;报告有效期满需继续在鲁从事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告,未报告的将从山东省防雷检测资质服务单位名录中移除。

疫情期间,报告采取网上方式进行,有关机构可将报告内容按顺序扫描为1PDF文件发送至312769231@qq.com

                   山东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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