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136334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 发布日期:2021-09-01
山东省气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气象局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细则》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省气象台,信息中心:
山东省气象局在2016年公布的《山东省气象局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今年有效期满。按照中国气象局令第39号和《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细则》评估并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1.第一条:制定依据,将(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改为(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改)。
2.删除原第十条“省气象局对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且申请人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删除原第十一条(现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含补正后的)”和第二款中的“且申请人拒绝补正”。
3.第十二条增加“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条款。
4.第十三条明确了对申请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检查方式。
5.附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⑴ 将表1、表2合并,改为附件1。
⑵ 取消了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将其改为“申请人身份信息 ”。
6.将原单独印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记录表”,作为附件,不再单发。
现将修订后的《细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SDPR-2021-07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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