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 |
|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0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山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山东省气象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气象局
2025年6月19日
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考核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检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质量考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
考核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质量考核的能力,与被考核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质量考核,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组建全省质量考核专家库,并督导考核工作。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协助开展质量考核工作,负责跟进处理质量考核发现的问题线索。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开展质量考核工作。
第五条 质量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作风,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标准要求;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质量考核:
(一)根据质量考核计划,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
(二)组建考核组,确定质量考核方案;
(三)实施质量考核,编制质量考核报告;
(四)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并公示考核结果,相关资料归档。
第七条 考核组成员从全省质量考核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考核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考核: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与被考核检测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三)对考核工作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四)按要求认真编制并提交质量考核报告。
第九条 质量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测专用设备是否经检定或校准;
(四)检测方法、设备使用和检测数据、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或规定;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质量考核分为检测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
(一)项目考核是指通过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方式对检测单位所检测项目已出具报告的核查、复测和验证,对检测方法和结论的正确性、标准适用性、数据准确性以及检测报告完整性、所检测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判定,每年度开展一次。
(二)综合考核是指对检测单位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档案管理、项目考核、信用记录等进行判定,一般与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合并开展,对同一检测单位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项目考核一般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也可以只开展资料检查。考核组在检测单位已出具检测报告一年内的项目中按5%的比例抽取进行资料检查,数量不少于1个、不超过10个。抽取的项目应当兼顾不同项目类型和日常监管情况。
考核组对抽取的项目资料逐一检查并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资料检查考核表》(附件1)。
第十二条 考核组根据资料检查情况,按不少于抽取项目数量50%的比例进行项目验证。项目数量在2个及以下的应全部验证。
项目验证由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复测原则上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进行,应当覆盖原检测报告中的所有检测项目。当同一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经考核组同意后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进行复测。
复测由考核组现场监督并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验证考核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当项目考核方式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时,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得分均高于90分(含)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当项目考核方式仅为资料检查时,得分高于90分(含)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核为不合格:
(一)考核资料存在虚假或缺失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数据的;
(三)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检测人员签字的;
(四)技术负责人签字与检测单位任命文件不一致的;
(五)检测报告未阐明不符合所涉及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的;
(六)非检测单位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复测的;
(七)存在检测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受检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依托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开展。年度报告检查工作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中气规发〔2021〕1号)执行。
年度报告检查结果即为综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组应当通过书面记录、影音记录等方式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当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考核问题反馈表》(附件3),并由检测单位签字盖章。
在质量考核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问题线索的,考核机构应当填写《质量考核发现问题线索登记表》(附件4),及时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对相关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行政处罚属地化原则移交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考核机构应当及时汇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情况,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附件5)和工作情况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对项目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于省外在鲁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十八条 对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整改材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整改结果处理意见。凡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纳入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作为其资质延续或升级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过程中发现检测单位在检测能力、检测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畴,依法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对检测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或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印发的《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鲁气规发〔2021〕4号,SDPR-2021-0740004)同时废止。
山东省气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 文件下载:
-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资料检查考核表
- 文件下载:
- 附件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验证考核表
- 文件下载:
- 附件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考核问题反馈表
- 文件下载:
- 附件4.质量考核发现问题线索登记表
- 文件下载:
- 附件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