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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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状态:有效

山东省气象局关于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鲁开展业务信息报告工作的公告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责任清单》的规定,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省外检测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山东省气象局报告,并接受从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现就省外检测单位在鲁开展业务信息报告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报告内容

(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鲁开展业务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二)在鲁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地址相关证明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信息。

(三)在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检测人员应当缴纳社保。

(四)《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鲁开展业务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2),其中甲级资质单位仪器设备为19类,乙级资质单位仪器设备为17类。

上述材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网上提交。现场提交办理窗口时,有关复印件需加盖信息报告单位公章;网上提交资料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

二、信息报告渠道

(一)现场办理

办理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12号减灾楼314室(山东省气象局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31-85958433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网上办理

信息报告可采取网上方式进行,请将报告内容按顺序扫描为1个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dqxfgc@163.com。属于信息报告后变更信息、增减从业人员的,需在邮件中对变更事项及人员增减情况进行简要陈述。

三、有关管理要求

(一)省外检测单位在鲁开展业务信息报告的主体应为资质单位(总公司),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信息报告。

(二)省外检测单位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三)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使用山东省气象局制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模板。

(四)省外检测单位应当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等信息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山东检测单位技术服务QQ群:722830793),接受从业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发现被检测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的,应当在检测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整改。

(六)省外检测单位向山东省气象局完成报告后,纳入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服务单位名录进行公示,同时纳入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范围。完成报告的省外检测单位,可申请加入山东省网上“中介超市”。

(七)完成报告的省外检测单位,其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气象局报告变更信息,确保登记公示的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八)完成报告的省外检测单位,其报告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报告,并报送上一报告有效期内的全部检测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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