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 文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山东文字解读:《山东省升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 9月2日,山东省气象局制定了《山东省升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鲁气规发〔2022〕 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编制的背景是什么?
2003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开始施行,根据该条例有关升放气球的规定,中国气象局于2020年重新制定了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明确了升放气球资质和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许可及安全管理制度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为规范升放气球活动、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以及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的持续推进,国家先后取消了升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和升放气球资质证年检,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需要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我省升放气球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升放气球活动。
二、制定《细则》的必要性是什么?
在一些文化、体育、商业庆典和宣传等大型社会活动中,为了营造欢庆气氛进行升放气球活动,部分升放气球作业单位使用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氢气灌充气球,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同时,气球失控也会严重影响和危及航空飞行的安全。《细则》将我省在升放气球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升放气球活动,建立健全我省升放气球安全责任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
《山东省升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七条,条款内容设置以精炼、实用为原则,上位法有规定的,《细则》避免重复规定;《细则》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实际,在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补充和细化,做出可行性、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
1.明确充灌气体。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4.1.17强制性条款规定“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细则》第三条规定,“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首次对升放气球充灌气体进行明确,从源头上强化升放气球安全管理。
2.细化资质申请单位人员职称专业。依据《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气发〔2005〕149号),
《细则》第四条明确了资质申请单位中“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业人员”的相关职称专业为物理、化学、消防、气象等。
3.明确网上申请渠道。结合中国气象局和地方工作要求以及网办平台运行情况,《细则》第六条明确了两个网上办理网址,进一步优化气象政务服务。
4.细化告知承诺规定。《细则》第七条明确济南、青岛、烟台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申请升放气球资质适用告知承诺制,规定了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适用情形,以及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单位承诺不实的处理办法。
5.细化现场核查内容。《细则》第八条对现场核查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制定了《现场核查报告表》模板,增强了升放气球资质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6.明确升放气球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升放气球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气办发〔2022〕19号),《细则》第十二条和附件3明确了升放气球单位“七个严禁”的禁止性规定和十一项安全主体责任。
7.委托单位禁止性规定。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明确了委托方作为升放气球活动相关主体的禁止性义务。
8.细化气球识别标志规定。《细则》第十四条细化了升放气球识别标志的规定,附件4设计了升放气球识别标志式样。识别标志由许可机构发放,设置于气球球体及附属物上,载明升放时间、地点、单位、联系方式等,将设置识别标准作为安全监管措施,便于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和应急处置。
9.加强安全管控措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升放气球。在政府或有关部门为维护公共安全、重大活动保障等发布管控措施期间,按照管控措施执行,以保障飞行安全和重大活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