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5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山东文字解读: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均对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参照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2〕1号),结合我省气象工作实际,对《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鲁气办发〔2020〕4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在广泛征求部门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修订依据

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2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基准》在逐条梳理气象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依照管理种类分门别类细化了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供执法人员在实际案件办理中选择使用。

1.关于裁量类别。参照中国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将气象行政处罚事项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气象信息管理类”等7大类,梳理处罚行为73项。

2.关于裁量等级。《基准》将气象违法行为的情形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既设定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也设定了情节严重顶格处罚的裁量。

3.关于处罚依据。《基准》在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列出处罚依据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罚则内容,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补充增加“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等五类违法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便于基层执法灵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