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字解读:《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7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山东文字解读:《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2019年12月9日,在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防雷减灾工作是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重新制定规章健全防雷减灾制度规范,推进防雷减灾工作提质增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全面提高全社会依法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对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管理等作了较大调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认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也进行了调整。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形势的变化,原有的《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无法满足防雷减灾活动和管理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明确防雷减灾工作职责,规范防雷中介技术服务,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

(三)完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解决防雷减灾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但由于防雷减灾活动链条较长、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我省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通过制定《办法》,有助于解决防雷装置管理维护不到位、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门之间联动不足等问题。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参考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办法》制定的经过

《办法》是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为了推进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省气象局组成立法工作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改革要求,准确把握气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扎实开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立法工作组先后赴青岛、烟台、威海等地开展调研,走访裕龙石化等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详细了解防雷减灾工作情况和做法,听取有关立法意见建议,并围绕防雷减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司法厅、省气象局对一些关键条文进行反复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省气象局将《办法(草案会签稿)》送18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并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按程序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24年12月30日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思路是坚持问题导向,对防雷减灾工作相关制度设计进行全面调整和规范,着力解决我省防雷减灾工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完整闭合的雷电防灾救灾体系,最大程度减轻和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我省防雷减灾公共服务能力。《办法》共设置31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完善了防雷减灾工作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防雷减灾工作职责,明确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对气象等有关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分工负责机制,明确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

(二)健全了雷电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机制。《办法》对雷电监测网建设、预报预警发布、雷电灾害易发区及防范等级的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划定和责任、预警信息应用、雷电防护警示标识设置等内容进行设定,将防雷减灾工作链条延伸至规划与建设、应急管理以及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升等多个领域,有利于构建较为全面的防雷减灾体系。

(三)明确了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范围。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投资少,作用大,使用期长,是防御雷电灾害最有效、最经济的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防雷减灾工作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重点范围,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同时规定,该范围以外雷电灾害风险较高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设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评估,提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指导意见。

(四)突出了防雷工程质量安全和设施维护。防雷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雷电防护装置能否发挥作用,是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有效运行、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关键。《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责任以及雷电防护装置维护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有利于更好发挥雷电防护装置在防雷减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

(五)界定了检测单位检测主体责任要求。检测是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有效性的必要措施。《办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禁止虚假检测等检测单位核心义务要求,细化了弄虚作假的禁止性行为情形,强调了必须严守的从业规范和行业底线,有利于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行为判定。

(六)规定了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办法》规定雷电灾害发生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了雷电灾害报告的主体和对象。规定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