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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防雷设施

作者: 来源:山东省气象局 时间:2023-11-21

姓名:孟**日期:2023-11-20 

您好,咨询下11层居民楼需要设置防雷设施吗?防雷设施由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 

回复内容: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1层的民用住宅建筑物达到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需要加装雷电防护措施。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在交付使用时,已经设置了雷电防护装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居民区防雷设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其维护管理责任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回复单位:山东省气象局 

回复时间: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