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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作者: 来源:滨州市气象局 时间:2024-02-06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二、实施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4.许可证件名称:升放气球资质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3.加强对升放气球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升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作业人员登记表;

(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作业人员登记表;

(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九条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升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认定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升放气球年度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升放气球活动等情况。

4.年报周期: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