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山东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2日 2021年06月02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山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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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订)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质量考核一般在资质单位取得资质的次年进行。

第二章 质量考核组织、方式和要求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组建全省质量考核专家库,并督导考核工作。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质量考核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

受委托开展质量考核的专业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质量考核的能力,与被考核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质量考核,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量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雷电防护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考核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从全省质量考核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与被考核资质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三)对考核对象和考核工作相关信息内容保密;

(四)按要求认真编制并提交质量考核报告。

第八条质量考核包括检测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

第九条项目考核采用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方式,对资质单位完成项目的方法和结论的正确性、标准的科学适用性、数据的准确性以及检测报告完整性、所检测项目的真实性等给出评定结果。

第十条资料检查项目由考核组在资质单位考核年度内已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中按5%比例选取,最多不超过10个,不少于1个。选取时,兼顾不同环境、场所、类型的项目。

项目验证数量应不少于资料检查项目的50%,2个以下项目均应采取项目验证。项目验证应采用资质单位自测的形式。

第十一条资质单位对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人员现场监督。复测一般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进行,原检测人员确实不能参加复测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项目验证检测应覆盖原检测报告中的所有检测项目。当检测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考核人员可要求检测人员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项目验证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检测记录签字,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后交考核组留存。

第十四条选择原检测时间后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及其附属物无变动的项目作为项目验证对象。发生变动的,资质单位和考核组应向受检单位核实确认。

第十五条综合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资料检查方式,对资质单位组织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及运行情况,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合理性,检测能力等作出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现场核查内容应当包括办公场所、安全生产制度、人员信息、劳动合同、仪器设备及保管场所、档案场所及项目归档等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可使用影像设备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应当配合考核组做好质量考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质量考核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考核程序、依据和判定

第十九条质量考核程序:

(一)制定质量考核计划,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

(二)组建考核组,确定质量考核方案;

(三)考核组实施质量考核,编制质量考核报告;

(四)质量考核结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公示,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规范标准;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二十一条质量考核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测专用设备是否经检定或校准;

(四)检测方法、设备使用和检测数据、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或规定;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分别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考核表》(附件1)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验证考核表》(附件2)考核内容及要求进行检测项目考核。

第二十三条检测项目考核的结果判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当项目考核为资料审查和项目验证时,每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90分,该检测项目考核为合格。其中一项得分低于90分时为不合格。

当项目考核为资料审查时,资料审查考核得分不低于90分,该检测项目考核为合格,得分低于90分时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形,考核组应当直接判定项目检测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一)资质单位未如实、完整提供项目的质量考核资料的;

(二)资质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伪造检测数据的;

(三)非资质单位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检测和报告编制的;

(四)检测报告中伪造技术负责人签字的;

(五)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按受检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作业的;

(六)检测依据中强制性条文的不符合项未在检测报告结论中体现的。

第二十五条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不合格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

综合考核合格,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综合考核表》(附件3)考核单项全部为“合格”;

一般不合格,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综合考核表》 “不合格”项为3项以下,或检测项目考核合格率(项目考核合格数量/项目考核总数量)为60%以上90%以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一)检测项目考核合格率低于60%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综合考核表》“不合格”项超过3项的;

(三)资质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接受质量考核或不配合质量考核的;

(四)资质单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和专业不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

(五)质量考核过程中发现资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资质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责任性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考核组应当及时整理考核资料,对照考核依据,按考核内容逐项对考核项目资料进行分析,5个工作日内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附件4)编制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构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应当及时汇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情况,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二十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等考核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结果审定,在省气象主管机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申诉申请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超过公示期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核被考核资质单位的全部材料,对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资质单位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检测资质认定机构。

第三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的资质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的资质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暂停检测活动,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资质单位整改情况,作出整改结果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纳入资质单位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或升级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被考核资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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